因为丈夫无法生育,夫妻俩经过一番商议后,决定人工授精生子。没想到,妻子赵婷怀孕了,丈夫孙玉柱却查出身患癌症,他思前想后决定不要孩子,可妻 子却坚持生下。去世前,孙玉柱留下遗嘱,将身前所购房产赠给了自己的父母。丈夫去世后,孩子出生了,赵婷将自己的公公婆婆告上了法庭,要求享受继承权“分 房”。该案经南京秦淮法院开庭审理后,赵婷的诉求最终获得法院的支持。
近日,该案成为最高法院公布的第十批指导性案例。最高院表示,该案有利于依法保护通过人工授精出生子女的合法权益,统一类似案件的裁判标准。
问题焦点
人工授精没有血缘关系的孩子,有没有继承权?
1998年3月,赵芳与丈夫孙玉柱登记结婚。2002年,孙玉柱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南京一个住宅小区45平方米的房子。
由于婚后两人一直没有孩子,2004年1月30日,赵芳和丈夫共同与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生殖遗传中心签订了人工授精协议书,对赵芳实施人工授精。因孙玉柱没有生育能力,精子是医院提供的。此后没多久,赵芳发现自己怀孕了。
没想到,三个月后孙玉柱因病住院,查出患了癌症。孙玉柱思前想后,向妻子赵芳表示不想要这个孩子了,但赵芳不同意流产。
当年5月20日,孙玉柱在医院立下自书遗嘱,声明自己不要这个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并将当初购买房屋赠与父母。三天后,孙玉柱就病故了。同年10月22日,赵芳生下了一个男孩。
丈夫去世后,赵芳经过咨询得知自己和孩子都应该是丈夫遗产的继承人,为了讨要说法,她将公公婆婆告上了法庭。
赵芳认为,丈夫的遗产应当由她、儿子以及公婆共同继承。而公婆则表示,儿子生前留下遗嘱,明确将房子赠与父母,所以对该房产不适用法定继承。赵芳所生的孩子与孙玉柱不存在血缘关系,赵芳坚持要生下孩子,应该由赵芳对孩子负责,不能将孩子列为继承人。
法院解读
只要夫妻同意,孩子何时出生都属婚生,有继承权
该 案此后在南京秦淮法院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孙玉柱因无生育能力,签字同意医院为其妻子赵芳施行人工授精,只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同意通过人工授 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均应视为婚生子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孙玉柱在遗嘱中否认赵芳所怀胎儿的亲子关系,是无效民事行为。
对于遗产继承问题。法院称,孙玉柱留有遗嘱,本应按遗嘱办理。但依继承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孙玉柱死后,该房的一半应归赵芳所有,另一半才能作为孙玉柱的遗产。而孙玉柱在遗嘱中将房子全部给其父母,侵害了赵芳的房产权,遗嘱的这部分应属无效。
此外继承法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孙玉柱在立遗嘱时,明知妻子怀孕而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
秦 淮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涉案房屋归原告赵芳所有。同时,赵芳给付其儿子33442.4元,该款由孩子的法定代理人赵芳代为保 管;同时,赵芳向公婆分别支付33442.4元和41942.4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